|
|
|
|
您所在的位置:網站首頁 >> 動態版面 >> 互助基金 |
|
互助基金2015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|
|
時間:2015-02-12 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 點擊:17284次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|
|
一、保安部(10人)
武傳藝,男,因病,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1467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00元。
李慶安,男,母親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4776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
王家喜,男,因病醫治無效,于2014年11月死亡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給予20000元補助。
江兵,男,因病,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,自費19622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887元。
趙旭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1586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17元。
朱小牛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7885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366元。
姜樹祥,男,兒子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15683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785元。
李兵源,男,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住院治療,自費4292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
宗海軍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16424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927元。
孫瑞雪,男,妻子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10721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36元。
二、押運管理中心(7人)
李方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3180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795元。
于翔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3184.31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796元。
許輝,男,父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療,自費3207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
盧永明,男,母親因病于2013年8月份住院治療,自費63675.51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183元。
周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2320.9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581元。
韋旭林,男,妻子因病于2014年7月住院治療,自費118466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923元。
蔡維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6758.3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027元。
三、劍蘭賓館(1人)
孫丹丹,女,因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于2014年7月住院治療,自費1354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71元。
四、銀盾中介(1人)
孫瑞賓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3222元后因病治療無效死亡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806元,死亡補助20000元,計20966元
五、經營部(1人)
呂曉玲,女,母因病,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7127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56元。
六、漣水分公司(2人)
支亞林,男,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23日住院治療,自費9333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467元。
王亞平,男,妻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8393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420元。
七、銀盾物管(1人)
姚春明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,自費7364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210元。
八、駐外分公司(1人)
劉守付,男,因病醫治無效于2014年12月死亡,其醫療費用26246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7873元,死亡補助20000元,計27873元。
特此公示
互助基金會
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|
|
|
|
|